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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司法》規(guī)定,公司可以設立不具有企業(yè)法人地位的分公司,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。公司可以依法設立具有企業(yè)法人地位的子公司,獨立承擔民事責任。子公司和分支機構之間的區(qū)別如下:
(1)子公司是獨立法人,有自己的名稱、章程和組織機構。它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,在經營過程中承擔自己的債權和債務。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,沒有獨立的名稱。分公司名稱應當由下級公司依法設立的下級公司名稱。它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。
(2)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。一般不直接控制子公司的母公司控制,更多的是使用一種間接控制方法,即通過其任命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的生產經營單位。和分支是不同的,其人事、業(yè)務和財產直接由母公司控制,屬于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業(yè)務范圍。
(3)承擔該債項的法律責任的方式不同。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,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,承擔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;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,僅限于子公司的全部財產,承擔其經營責任。由于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,與下屬公司在經濟上統(tǒng)一,子公司負責支付其業(yè)務活動中的債務。子公司對在經營的分支機構的債務承擔責任,不得超過其全部資產的限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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